买车试驾时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赔?
买车试驾时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赔?
张某经营衡阳市某二手车行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2021年7月28日,李某意向购买一台二手小型轿车申请试驾,张某安排车行工作人员陪同试驾,但未与李某签订《试驾同意书》。李某在试驾车辆小型轿车过程中,超速行驶且拐弯过急,同向行驶的由宋某军正常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避免发生两车碰撞,被挤入路边花坛,造成宋某军驾驶轿车、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军等其他人员无责任。经计算,宋某军轿车的损失价格为45000元。宋某军向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试驾者李某索要赔偿,因协商不成,将两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车辆驾驶人,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李某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与张某属于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关系。试驾是商家为了提高车辆销售额向潜在购买者推出的一种驾驶体验活动,虽然一般不收取费用,但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具有营利的性质。李某在试驾中体验相关车辆的操控性能并获得直观感受,亦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利益。张某、李某作为商业活动的利益享有者,均应承担合理的风险。
综合李某与张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李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财产损失70%的民事责任,由二手车行经营者张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摘自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试驾活动旨在最终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于试驾者驾驶,非系基于汽车销售合同之交付行为,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系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系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汽车销售商指派相关工作人员作为陪驾人,试驾车辆并未脱离汽车销售商的实际占有与控制。本案中,张某作为二手汽车销售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李某签订了《试乘试驾同意书》,没有证据证明其详细告知试驾者涉案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故张某在预防和减少危险发生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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